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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

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伤亡或者行李、货物毁灭、遗失或损坏时,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。根据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内法的规定,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:旅客人身伤害赔偿和行李、货物的损失赔偿。

  1. 旅客人身伤害赔偿:
  2. 《华沙公约》及其一系列修订和补充条约(包括《海牙议定书》等)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应负的最低责任限额和赔偿标准。目前,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都受这些条约的约束。
  3. 根据《华沙公约》体系,如果发生空难导致旅客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,承运人应承担严格责任,即无须证明其有过错即可被判定承担责任。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或其他原因完全导致的后果,否则将无法免除赔偿责任。
  4. 在某些情况下,例如乘客自愿放弃座位或者拒绝登机,则可能影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。

  5. 行李和货物损失赔偿:

  6. 《蒙特利尔公约》是关于行李和货物损失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,它对承运人在行李和货物方面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。
  7. 根据该公约,承运人对行李和货物的丢失或损坏负有责任,但这种责任通常是有条件且有限的。
  8. 承运人的责任取决于几个因素,包括托运行李是否已经登记、损坏的原因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等。
  9. 一般情况下,承运人对每件行李或货物的最高责任限额为约1,000特别提款权(SDR)(约合1,358美元),但也可以通过购买额外的保险来增加这个数额。

需要注意的是,上述提到的公约和国际协定可能会有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,并且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。因此,在实际处理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时,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并根据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。此外,许多国家还制定了本国的航空运输法规,对这些国际公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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